法国最新移民法案:2024 年 1 月 26 日第 2024-42 号法律
-
第一章:管制入境途径及打击非法移民(第 1 至 19 条)
第二章:通过工作和语言帮助外国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第20至34条)
第三章 完善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外国人的驱逐制度(第35至46条)
第四章:促进驱逐决定的有效执行(第 47 至 52 条)
第五章:制裁对外国人的剥削和边境管制(第53至61条)
第六章:进行庇护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第 62 至 71 条)
第七章 简化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出境相关争端解决规则(第72至79条)
第八章:有关海外领土的规定及其生效(第80至86条)注: 所有“已被宣布违宪”条文已被法国宪法委员会判定与宪法不符,暂不具法律效力。
-
法国2024年移民法修订整理版(节选)
以下为根据2024年1月25日宪法委员会第2023-863 DC号决定公布的移民法修订内容。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结构化整理与格式优化,便于查阅。凡被宣布违宪的条款已标明。
第一章:管制入境途径及打击非法移民(第1至19条)
第1条 — 年度移民数据报告制度(已被宣布违宪)
政府需在每年6月1日前向议会提交关于法国本土及海外十年内移民情况的报告,涵盖内容包括:
- 各类签证的签发与拒签数据(含学生签证的具体指标)
- 居留许可签发与拒签数量
- 家庭团聚入境人数
- 因工作目的入境的移民
- 难民、无国籍人、辅助保护身份的数据
- 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接收情况
- 被拘留的未成年外国人数量及安置时间
- 劳工许可签发与拒绝数量
- 驱逐执行率
- 针对非法移民所采取的行动及成本
- 验证接待证明的数量及情况
- 打击外国劳工贩运成果
- 与原籍国的合作措施
- 共和融合合同签订与融入措施
- 法籍获得人数(各程序)
- 非法居留外国人数量估算指标
- 被软禁/拘留外国人数量与平均时长
- 国家接收计划目标的执行评估
- 各国籍庇护申请情况及来源对比
- 与移民国家签署的社会保障协议执行评估
报告应补充移民与融合政策的实施背景,包括法国接待能力、国家与地方层面所采取的协调行动,并附:
- 法国移民与融合办公室意见
- 难民与无国籍人保护局报告(含安全原籍国列表动态)
第2条 — 边境管制权(保留有效)
《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权法典》第L.333-3条增加:
如果航空或海运公司因外国人行为无法改变路线,仅边境管控当局可强制其改变。
第3至6条 — (已被宣布违宪)
第7条 — 拒签/撤销居留许可的新理由
新增《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庇护权法典》第L.432-1-1条至L.432-6-1条,规定:
- 外国人若违反刑法相关条款、或未按命令离境、或对特定人员实施暴力,可被拒绝或撤销居留许可。
第8至13条 — (已被宣布违宪)
第14条 — 居留许可签发审查试点机制
- 在5至10个省份试点居留许可合理性评估制度
- 政府应于试验结束前6个月向议会提交评估报告
第15至19条 — (已被宣布违宪)
-
第二章:通过工作和语言帮助外国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第20至34条)
第一节:通过语言促进融合(第20至26条)
第20条 — 增强融合合同内容
- 外国人需承诺子女接受体现共和国价值观的教育
- 公民教育需考试,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参加培训
- 语言能力评估标准提升(听说读写能力更高)
第21条 — 限制同一内容的临时居留许可续签次数
新增第L.433-1-1条:
临时居留许可不得连续签发3次以上(特定例外除外)
第22条 — (已被宣布违宪)
第23条 — 雇主提供语言培训的法律支持
- 雇主可提供语言培训
- 异语雇员上课期间计为工作时间并获得工资
第24至26条 — (已被宣布违宪)
第二节:促进劳动融入(第27至34条)
第27条 — 例外性工签政策(有效至2026年12月31日)
满足条件的非法居留者可获“临时工人”或“雇员”居留卡:
- 过去24个月内在短缺岗位工作累计满12个月
- 连续居留法国至少3年
- 融入社会、无犯罪记录等考量
第28至29条 — 年度更新职业清单、限制个体企业身份申请
第30条 — “人才”居留卡制度重构
- “人才护照”统一改为“人才”居留卡,设“人才合格雇员”“项目人才”等子类别
- 满足文凭/经验+薪酬标准的,可获最长4年居留许可
第31条 — “医学人才”类别设立
拥有医学相关资质的外国人可获“人才—医学与药学专业”居留卡
第32至33条 — (已被宣布违宪)
第34条 — 行政罚款机制替代“特殊贡献”
- 引入最高可达法定最低工资5000倍的行政罚款
- 明确重复违法可达15000倍上限
- 删除旧有“特殊贡献”条款
-
第三章:完善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外国人的驱逐制度(第35至46条)
第35条 — 扩展驱逐权限
- 即使已享特定保护地位(配偶、未成年子女家长等),若犯可判3年以上监禁罪行,仍可被驱逐
- 针对家庭暴力、对公务员暴力、违反共和国原则等行为,驱逐可行
第36条 — 被驱逐外国人可拒绝减刑
- 当外国人受到行政驱逐等措施时,不能享受刑期减免除非措施已执行
第37条 — 明确未成年人不能被遣返
- 未满18岁外国人不得被要求离开法国
第38条 — (已被宣布违宪)
第39条 — 可采集特定未成年嫌疑人指纹与照片
- 如果怀疑为犯罪团伙成员,可在特定程序下采集生物识别信息(不含面部识别)
第40条 — 修订软禁与拘留条件
- 明确可对携未成年人的外国人实施软禁
- 明确严重威胁公共秩序时可实施拘留
第41条 — 对庇护申请者实施软禁/拘留
- 新增L.523-1至L.523-7条:
- 存在潜逃风险、违反秩序、或申请无效时,可拘留庇护申请人
- 规定拘留最长时间、程序标准与豁免条件
第42条 — 法院审理延长至一年
第43条 — 可重新审理拒签申请(在48小时内)
第44条 — 社会救助适用排除非法居留者
第45条 — (已被宣布违宪)
-
第四十六条:更好地理解外国人在居留权问题上的行为的后果
一、《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庇护权法典》第四卷修订
1° 第一章修订
- 删除 第 L.411-5 条第二款。
- 新增 第三节:尊重共和国原则的承诺合同:
第 L.412-7 条
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签署承诺合同,承诺尊重以下共和国原则:
- 个人自由
- 言论与良知自由
- 男女平等
- 人的尊严
- 宪法第2条规定的共和国座右铭与象征
- 法国领土完整
- 不得借信仰规避公共规范
第 L.412-8 条
拒绝签署承诺合同或实际行为表明其不遵守义务的外国人,不得获得居留证件。
其中,如侵犯他人行使共和国原则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将自动视为严重违反义务,除非行政机关作出例外决定。
第 L.412-9 条
未履行承诺合同的外国人,其居留证件不得续签,且原持有的居留证可被撤销。
第 L.412-10 条
若拒绝续签或撤销多年期居留许可,行政机关应考虑违反承诺合同的严重性、重复性以及外国人在法居留时长。部分特殊受保护外国人不得适用本条规定。
所有决定须征询“居留许可委员会”意见。
其他条款调整:
- L.413-2 条第二款 删除“并尊重共和国的价值观和原则”。
- L.413-7 条第一款 删除“他个人承诺尊重法兰西共和国的原则,并切实尊重这些原则”。
2° 第二章修订
- L.424-6 条 句首增加:“受到严重威胁公共秩序或有关人员未自愿返回其离开的国家或因害怕遭受迫害而留在国外的国家”。
- L.424-15 条 同上增加内容:涉及辅助保护利益丧失与公共秩序威胁的情况。
3° 第三章修订
L.432-2 条
新增内容:
除特定条款规定的居留证外,若外国人未能根据第 L.433-3-1 条证明其在法有惯常居所,可拒绝其多年期居留许可续签。L.432-3 条
可拒绝续签的情况:
- 对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 无法证明在法惯常居住(除特定条款持证人外)。
本条也适用于“欧盟长期居民”类型居留卡。
L.432-4 条
对于对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外国人,可撤销其居留卡或“欧盟长期居民”居留卡。
L.432-12 条
明确对被拒续签/撤销居留卡但无法被驱逐者,发放临时居留许可。
L.432-13 条
增加撤销依据:若适用 L.412-10 条的情况。
L.433-1 条
新增段落:
除特定类型居留证外,外国人续签需证明其在法有惯常居所(依据第 L.433-3-1 条)。L.433-2 条
修改为:若无社会秩序严重威胁、在法惯常居住及满足 L.411-5 和 L.432-3 条,居留卡可自动续签。
L.433-3-1 条(新增)
以下外国人视为在法惯常居住:
- 私人和家庭利益中心转移至法国;
- 在日历年中、申请前三年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至少居留六个月。
L.433-4 条
删除“并且没有表现出对法国社会和共和国的基本价值观的任何拒绝”字样。
-
第四章:促进驱逐决定的有效执行(第47至52条)
第四十七条
签证限制作为遣返合作不足的惩罚措施:
- 第 L.312-1-1 条(新增): 若某国不合作遣返非法国民或不遵守移民流动协议,可拒绝向其外交/公务护照持有人发放短期签证。
- 第 L.312-3-1 条(新增): 在相同情况下,可拒绝发放长期签证。
️ 以上条款已被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宪。
第四十八条
️ 条款被宣布违宪。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庇护权法典》修订:
- L.732-2 条: "居留"一词后新增"自费"。
- L.732-3 条第二款: "一"改为"二"。
第五十条
️ 条款被宣布违宪。
第五十一条
L.751-10 条补充:
- 第6°项: "身份"之后增加“、其移居旅程、其家庭状况或其先前的庇护申请”。
- 第12°项(新增): 外国人拒绝接受指纹采集或更改指纹以逃避采集。
第五十二条
增加处罚标准:
- L.824-4 条: 在“监禁”后新增“及15000欧元罚款”。
- L.824-5、L.824-6、L.824-7 条: 在“监禁”后新增“及3750欧元罚款”。
第五章:制裁对外国人的剥削与边境管制(第53至61条)
第五十三条
一、《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庇护权法典》修订:
- L.823-3 条补充: 如同时触犯 L.823-1 和 L.823-2 条,刑罚可达15年监禁和100万欧元罚款。
- 新增 L.823-3-1 条: 指挥/组织实施前述犯罪的团体者,处以20年监禁及150万欧元罚款。
- L.823-9 条第3°: 若触犯 L.823-3-1 条,不得适用刑事豁免。
二、《刑事诉讼法》第 706-73 条修订:
- 开头增加“犯罪和”;
- 纳入“指挥或组织”相关犯罪行为。
第五十四条
《建筑与住房法典》修订:
-
L.511-22 条:对居住者为弱势群体(含非法外国人)时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 I款:2年监禁+75,000欧元罚款;
- II款:3年监禁+100,000欧元罚款;
- III款:5年监禁+150,000欧元罚款。
-
L.521-4 条第2°I款 同上修订:5年监禁+150,000欧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新增 第四节:遭受不符合人类尊严的住宿条件的外国人
- L.425-11 条(新增): 外国人如指控遭遇刑法225-14条所涉住宿剥削,经投诉可获发有效期一年的“私人与家庭生活”类临时居留证,诉讼期间可续签。
第五十六条
L.821-6 与 L.821-7 条修订:
- 增加“或旅行许可”作为与“签证”并列对象。
- 新增段落:承运人须通过欧盟EES和ETIAS系统履行申根协议第26条相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
《内部安全法典》数据传输规定修订:
- L.232-1 条第3°:增加适用范围“机组人员、列车人员、海员”;
- L.232-4、232-5、232-7、232-7-1 条:针对传输格式、数据完整性、实时传输质量、船舶人员信息等细节完善义务与处罚机制。
第五十八条
️ 条款被宣布违宪。
第五十九条
《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庇护权法典》第八卷第一标题第二章修订:
-
L.812-3 条:
- 删除“不包括私家车”;
- 新增“第1条之二”:指定移民压力大的沿海地区;
- 新增“第1条之三”:港口机场10公里范围作为特殊执法区。
-
L.812-5 条(新增): 允许在内陆水域和海上对船只简要检查持证情况。
-
L.812-6 条(新增): 明确检查须经船长同意或检察官授权,程序细节明确。
第六十条
第六卷第一章修订:
- L.612-6 条第二款: 禁令期限由三年改为五年,若涉及严重公共秩序威胁则为十年。
- L.612-7、612-8 条: 禁令期限调整为五年。
- L.613-9 条(新增): 禁令理由五年审查一次,考虑社会重新融入等因素。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卷第一标题第二章新增 L.312-1A 条:
被要求离境未满五年,若无法证明按规定期限离境,则不得获签证。具人道例外情形者除外。
-
第六章:进行庇护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第62至71条)
第六十二条
新增《法国庇护》章节,设立“France asile”领土中心,集中登记庇护申请、评估接待条件、协助提交庇护申请及组织面谈。
配套修改涉及:
- 外国人在登记后被告知面谈语言及可由相关协会陪同面谈的权利;
- 面谈可通过视听方式进行,若满足相关规定;
- 若庇护人已在第三国获等效保护,且可实际被接纳,法国可不予受理申请。
第六十三条
- 强化安置义务,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放弃住所,将导致程序封闭。
第六十四条
- 废除因未申请居留而直接要求离境的处罚条款;
- 新设条文要求行政机关在拟给予居留前,发出离境令。
️ 被宣布违宪
第六十五至六十九条
️ 被宣布违宪
第七十条
全面重构国家庇护法院(CNDA)运作机制:
- 设立审判庭与审判科,可按语言与原籍国分庭;
- 明确成员任命机制与任期;
- 明确独任/合议制裁判条件;
- 强调性别视角统计与培训;
- 配套修改 L.532 条文逻辑一致。
第七十一条
- 若因广播质量影响程序公正,庭长可中止听证。
第七章:简化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出境相关争端解决规则(第72至79条)
第七十二条
新增第九卷,设立专门行政程序:
- 设立普通与紧急程序(911-1条、921-1至4条);
- 明确上诉期限与裁决时限(一般15日或144小时);
- 外国人可请求口译与律师;
- 允许远程听证,但须保障保密与质量。
第七十三条
- 《行政司法法典》配套修改,与新程序接轨;
- 删除原VII章至VII季度旧制度章节。
第七十四条
- 修订1991年法律以适配新程序涉及的法律援助范围;
- 增加国家安全涉恐案件下对抗性程序的例外规则。
第七十五条
- 明确行政法官可调阅医疗信息支持裁决;
- 明确居留终止后的执行程序时点;
- 执法官可获准入户搜查国籍文件。
-
第八章:有关海外领土的规定及其生效(第80至86条)
第八十条
- 政府被授权可在十八个月内通过命令将法律适用于部分海外地区(排除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等);
- 修订多项条款以适配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马约特等地实际情况,如数据保护规则、社会保障引用、驱逐标准等;
- 增补第九卷第三章,规范海外适用例外(L.931-1 至 L.931-4 条)。
第八十一条
被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宪。
第八十二条
- 优化海外家庭团聚、居留许可续签等规定;
- 修改程序权责机构组成与审查标准。
第八十三条
- 将圭亚那纳入《刑事诉讼法》第78-3条关于身份检查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四条
- 要求政府六个月内向议会提交打击加勒比非法入境的海岸控制资源需求报告。
第八十五条
- 要求政府就加强对首次居留外国人职业培训与融合机会向议会提交报告。
第八十六条
- 明确不同条款的生效时间:
- 第3、4、9、10、25、26条自公布后申请适用;
- 第20条最迟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 第40条部分内容自2027年1月1日适用于马约特;
- 多项条款最迟于公布后第七个月第一天或第十九个月第一天生效。